重庆备案规则
更新时间:2024-12-17
企业或组织用户
- 主体负责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
- 网站负责人非法定代表人需上传网站负责人授权书。
- 网站成功办理备案前不得开通访问。
- 已备案网站必须正常访问,网站内容需与备案主体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悬挂备案号且可正常跳转工信部首页。
- 提供域名证书。
- 域名有效期需要大于3个月,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一致。
- 个体工商户无字号,提供身份证做个人备案,不支持企业备案。
- 应急电话填写主体与网站负责人外第三联系人手机号,并将应急联系人信息添加在备注栏,主体与网站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时,应急可以相同。
- 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医疗器械,需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如实际网站不涉及,可提供承诺书;涉及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请提供对应《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实际网站不涉及,可提供承诺书。
- 企业异常,不给予备案。
变更备案
1.单位性质备案可以变更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性质备案。
个人用户
- 个人备案必须使用重庆市身份证。
- 个人备案需备注紧急联系方式,且须核验真实性,提交时填写在应急联系方式处,并在备注中备注应急联系人姓名。
- 网站成功办理备案前不得开通访问。
- 已备案网站必须正常访问,网站内容需与备案主体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悬挂备案号且可正常跳转工信部首页。
- 提供域名证书。
- 备注网站开办内容。
变更备案
1.个人性质备案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或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