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备案规则
更新时间:2026-08-04
企业或组织用户
- 主体负责人必须是法人,网站负责人非法人需提供授权书,上传在其他文件处,并备注网站负责人非法人,授权书已上传其他文件处。
-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已备案网站可开可不开,打开网站内容需要和主体性质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注明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首页。
- 备案域名需实名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一致。
- 不同负责人需填写3个或4个不同的联系方式,同一个负责人应急联系电话和手机号码不能相同。
- 支持电子营业执照进行核准。
变更备案
- 单位性质不可以变更为个人性质备案。
- 单位名称变更时,需提供发证机关开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需体现2个单位名称,未体现就需提供该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变更单位名称的截图并加盖公章作为说明。
个人用户
- 一次备案申请中只允许提交一个网站对应一个域名(新增备案&新增互联网信息服务)。
-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已备案网站可开可不开,打开内容需与备案主体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悬挂备案号且可正常跳转工信部首页。
- 备案域名需实名认证且在有效期内,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人姓名一致。
- 应急联系电话不能与负责人手机号码相同。
变更备案
1.个人性质备案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当个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个人备案可变更为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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