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备案规则
更新时间:2024-12-11
企业或组织用户
- 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备案,备案主体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
- 主体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必须为单位法人,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法人确实不方便提供身份证件进行核验的,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写清楚“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授权为主体负责人,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已备案网站可开可不开,打开内容必须与主体一致,网站打开所显示的网页标签必须与备案的网站名称保持一致且备案号需要链接至工信部。
- 身份证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一致。
- 备案证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必须使用原件,即上传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拍照件。
变更备案
1.单位性质不能变更个人性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需提供发证机关提供的变更证明。
个人用户
- 个人备案证件地址非浙江省需上传居住证明。
- 主办人未满 18 周岁不予办理备案。
- 网站成功办理备案前不得开通访问。
-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人一致。
- 需要备注网站开办内容。
- 备案证件(身份证)必须使用原件,即上传清晰的彩色扫描件或拍照件。
变更备案
1.个人性质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个人如果是单位法人可以个人变更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