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备案规则
更新时间:2024-08-08
企业或组织用户
主体信息
- 主体负责人需填写法定代表人。
- 证件需为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拍照件。
- 证件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保持一致,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 网站名称建议使用主办单位名称或单位简称。
- 政府、事业单位备案需提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表》(至当地编办办公室办理),上传至网站信息处;政府机关需使用(gov.cn)二级域名备案。
-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需提前向省广电局申请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若网站服务内容不涉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需提供《承诺书》;如网站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具体解释参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请上传《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如不涉及此类服务,不需要勾选前置。
- 网站服务内容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械业务服务或信息服务,请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若实际网站不涉及,需提供《承诺书》。
-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互联网络游戏服务,需提前向省委宣传部版权局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若网站服务内容不涉互联网游戏服务,需提供《承诺书》。
-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子出版物,需提前向省委宣传部版权局咨询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若网站服务内容不涉及是电子出版物服务,需提供《承诺书》。
-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按照本办法第34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主办单位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等应及时向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 经营范围涉及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需到黑龙江省网信办咨询办理前置审批文件,如网站实际不涉及,请需提供《承诺书》。
变更备案
- 单位变更为其他单位备案需提供主管部门开具的变更证明或变更函。
- 单位备案不能变更为个人备案。
个人用户
主体信息
- 证件住所必须为本省。
- 证件需为彩色扫描件或彩色拍照件。
- 证件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 负责人未满18周岁不能备案。
-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保持一致,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
- 备注网站开办后内容。
- 服务内容不能选择“其他”
变更备案
- 个人性质备案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
新旧备案注意事项
-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
- 企业新增和全新备案,一次最多提交4个网站。
- 已备案网站必须正常访问,网站内容需与备案主体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悬挂主体备案号且可正常跳转工信部首页。
- 网站标签页网站标签需包含:公司名称、公司关键词或网站名称。
- 个人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备案,当已备案的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以个人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