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控技术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签署:
甲方:
注册地址 :
联 系 人 :
邮 件 :
电 话 :
乙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联 系 人 :
邮 件 :
电 话 :
鉴于
- 甲方拥有或经授权可以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甲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等产品;
- 乙方拥有或经授权可以提供在甲方产品进行集成和使用的【】技术(以下简称“乙方产品”);
- 双方希望利用各自在业务领域的优势,通过在甲方产品中集成乙方产品,达成人脸识别安全验证的合作。
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内容
1.1 合作期限:即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满前三十(30)日内协商是否继续合作。如双方希望继续合作,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2 合作区域:【 】。
1.3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提供的安全风控服务(“服务”)具体技术方案及双方合作内容如下:(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或调整)
1.3.1
1.3.2 乙方负责通过电子邮件,存储卡等方式,将乙方产品交付给甲方。甲方将乙方产品集成在甲方产品中供最终用户使用。
1.3.3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进行相关技术和内容的联调和测试,乙方需按甲方验收质量要求完成自测试并提供相应交付件,及时解决测试中的问题。通过甲方的联调测试后,甲方可将乙方产品集成在甲方产品中,除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责任外,乙方不承担甲方产品任何方面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其性能、知识产权、安全、支持、服务、内容及收费等。
2. 费用与结算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填写;费用及结算条款,以财务意见为准)
2.1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2.2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有效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用。
2.3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上地支行
账 号:110902160610402
纳税识别码:110108802100433
联系电话:010-59928888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2.4 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开具发票有误,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承诺对甲方产品拥有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证甲方产品的合法性。甲方承诺甲方产品不含有任何病毒、木马、恶意代码/软件。甲方负责运营、维护所提供甲方产品,并保证甲方产品的用户体验。如因甲方产品引起的任何争议及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导致第三方对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提出权利主张或乙方及其乙方关联公司损失的,甲方应全部赔偿。
3.2 甲方承诺在集成和使用乙方产品时严格遵守任何可能适用的的法律法规。
3.3 甲方承诺已获得在甲方产品上集成和使用乙方产品应获得的甲方产品相关授权,包括甲方产品最终用户授权。
3.4 双方应遵守所适用的关于保护用户个人数据和隐私、通信自由及保障网络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并且甲方保证,基于本协议项下合作向乙方提供的任何甲方产品最终用户的任何信息,均已获得甲方产品最终用户的完整、合法、持续有效的事先授权,甲方产品最终用户书面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并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及用途,若因甲方未获得前述授权而导致的所有法律风险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带来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3.5 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技术方案的接入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3.6 甲方保证甲方产品不包含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7 乙方承诺对乙方产品拥有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保证乙方产品的合法性。乙方承诺乙方产品不含有任何病毒、木马、恶意代码/软件。
4 知识产权
4.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而被授权接触或使用对方之商标、专利、著作权或任何其他相关资料涉及的任何专有权均不视为转移上述权利的所有权,上述权利的所有权应属于提供方。
4.2 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任何一方从对方获得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均不得用于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
4.3 乙方对其软件及平台享有专有权利,未经乙方的明确授权,甲方不得更改、演绎、拆分、反解乙方的技术和程序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可能损害乙方专有权利的行为。
5 保密
5.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或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向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但为本协议履行之需任何一方可向其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接收方代表”)披露前述信息,接收方代表应同意承担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保密义务相同或更严格的保密义务。
5.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5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发表任何公开声明。
6 声明与保证
6.1 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6.1.1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6.1.2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6.1.3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
6.2 双方互相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对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对方的著作权、名誉权和/或其他合法权益。
6.3 除非本协议明确授权,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进行抵押、做出任何声明、授权签约或以任何方式代表对方创设任何义务或责任。
6.4 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并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 协议终止
7.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因以下情况而终止:
(1)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及时纠正违约行为,违约方未于收到守约方通知后的10日内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有效期满且未续签的;
(3)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进入清算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或解散程序;
(4) 一方严重违约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7.2 本协议提前终止不影响此前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已经享有的权利和/或承担的义务。
7.3 本协议约定的双方持续义务的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8 违约责任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8.2 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8.3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金额以及时间付款的,每迟延付款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日违约金,并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鉴于互联网之特殊性质,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影响互联网正常运行之情形:
9.1.1 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导致之重大影响;
9.1.2 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之暂时关闭。
9.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9.3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知情方应当尽其合理努力尽早消除不可抗力事件,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为履行本协议造成的消极负面影响。
9.4 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是因知情方消极处理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对方因此遭受额外损失的部分除外。
10 通知及送达
10.1 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按本协议页首处或双方另行书面通知的联系方式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之形式发送。
10.2 收件日期的确定: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营业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营业日;若为电子邮件形式,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若以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发送时,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自寄发日起计第五个营业日为准。
10.3 若一方发生影响协议履行的变更,该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的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应当按照本条前款之规定执行。
11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11.2 凡有关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异议和矛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则应将争议提交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2 其他
12.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2 一方依照本协议所获得或保有的任何权利、能力或补救措施均不排除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能力或补救措施的适用,并可同时适用上述各项权利、能力或补救措施。
12.3 本协议包含各方就协议标的所达成的全部约定及谅解。各方在此之前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声明、陈述、谅解、谈判及讨论全部废止,本协议另有明确说明的除外。
12.4 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2.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本协议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6 本协议任何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及其解释。
12.7 本协议由双方盖章方为有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 乙方(盖章):****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