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
更新时间:2021-08-27
- 您与百度智能云双方郑重承诺,不会将在合作过程中了解到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并严格限制接触保密资料的员工遵守本条款中约定的保密义务。除非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要求或上述保密资料已经进入公众领域外,接受保密资料的一方不得对外披露。
- 双方同意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保密资料等不被披露。一旦发现有保密资料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您与百度智能云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而终止。
- 本协议项下的商业秘密及保密资料是指:1)与产品服务有关的任何协议、往来传真或邮件等纸质或电子版材料;2)价格、财务及营销规划、客户资料、未发布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设计思想、技术诀窍、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研究方案及其他资料;3)在披露之时或之前,披露方以文字或标识指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及文件;4)其它符合法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
- 本条款不适用于以下内容:1)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2)信息接收方通过正当方式取得的、非保密性的、同行业普遍了解的信息;3)信息接收方在信息披露前已知的、且无义务保密的信息;4)由第三方披露的、信息接收方经最审慎判断认为无须保密的信息;5)信息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6)信息披露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同意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保密信息;7)应第三方招投标要求,将本协议本身提交第三方并说明仅限投标使用的;8)百度智能云为您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和第三方分享您的数据的;9)按法律要求需向特定机关、机构公开的内容。
-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本协议终止后5(五)年期满止,一方从另一方所接受的信息,如有标明或可以合理认知为属于披露一方的机密或专有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该方须对该保密信息保密,且未经披露一方同意,不得披露该信息。接受方应以对待其本身机密或专有信息相同的注意程度处理。为保持本协议之机密性,双方均视为本协议中信息的接受方。披露方同意,接受方可以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为进行拟定产品服务需要获知该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代表,但接受方应确保获得保密信息的接受方代表对保密信息承担与本协议下同样的保密义务。
- 如接受方因法律程序要求或需要而披露任何信息时,接受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以使披露方可寻求适当之保护措施,但披露方未及时答复或者根据法律要求和监管要求不得提前通知的除外。
- 接受方为向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申请某项业务资质、获得某项认定、或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认证,需结合对方情况向前述机构提交材料或进行说明的,在该等情况下,披露方应秉持必要情况下最少披露原则及要求因此获知保密信息的机构按不低于本服务条款的标准予以保密。
- 为管理及执行本协议及提供产品服务的目的,百度智能云可处理由您提供的信息,包括在百度智能云的数据库中储存此类信息。
- 接受方应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上述保密信息不被披露。一旦发现有上述保密信息泄露事件,双方应合作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产生。如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