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性质 个人网站请选择个人。 单位网站请根据证件上的机构类型进行选择。 例如: 企业法人请选择企业。 社团法人请选择社会团体。 事业法人请选择事业单位。 其他机构请选择社会团体。 主办单位证件类型 需要与域名持有者实名认证信息中的证件类型保持一致。 例如: 个人性质备案的中国公民建议选择身份证。 企业建议选择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议选择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已备案网站必须可正常访问,网站内容需要和主体性质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注明网站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首页。 变更备案 1.个人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备案,当已备案的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以个人变单位。
变更备案 1.个人备案不可以变更其他个人备案;个人备案可以变更成单位备案(须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变更)。
需在主办单位信息备注处备注开办内容以及管局要求话术(本网站是个人网站,不含有企业、单位等非个人网站的信息,若在核实中发现网站中含有企业、单位等信息,本人愿接受以虚假信息进行备案,注销网站,并将主体和域名加入黑名单的处罚。)。 变更备案 1.个人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备案,当已备案的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以个人变单位。
网站成功办理备案前不得开通访问。 已备案网站必须可正常访问,网站内容需要和主体性质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注明网站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首页。 变更备案 1.个人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备案,当已备案的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以个人变单位。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网站成功办理备案前不得开通访问;已备案成功的网站可开可关,开站的网站内容需要和主体性质相符,网站底部必须注明网站备案号并链接至工信部首页。 支持非本地个人备案。个人网站服务内容选择 博客/个人空间 的,必须向网信办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专项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提交备案。 外国人必须有永久居住证,护照不可以备案。 变更备案 1.个人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或单位备案。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备注网站开办主要内容。 变更备案 1.个人性质备案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或单位备案。
未备案网站禁止访问;已备案网站可开可不开,开站的备案号必须要链接工信部网站。 备注网站开办内容: 个人网站须在网站备注中标明:“本网站是个人网站,不含有企业、单位等非个人网站的信息,若在核实中发现网站中含有企业、单位等信息,本人愿接受以虚假信息进行备案,注销网站,并将主体和域名加入黑名单的处罚。 变更备案 1.个人性质备案不可以变更为其他个人,当已备案的个人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可以个人变单位。